攀鋼集團研究院有限公司所需物資擬招標合同要求
一、產品名稱、質量要求、供貨時間及數量
1、產品名稱:天然鱗片石墨粉。
2、質量要求:按合同約定物資規格型號供貨,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中的最高標準進行驗收,雙方簽訂了技術協議的,以技術、協議約定為準。
3、供貨時間、數量:按合同或技術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量供貨。
二、交(提)貨地點、方式及費用承擔:貨品配齊后,賣方根據買方的通知,送貨到買方指定地點。賣方負責運輸及承擔相關費用,并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毀損滅失風險(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如因包裝造成的一切損失, 概由賣方負責承擔。箱內必須附完整的合格證書、檢驗報告(若有必要)及兩套完整的操作或技術說明書。
四、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嚴格按照合同或技術協議約定進行驗收,安裝調試過程中買方在發現問題7日內提出質量異議,賣方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屬于質量問題的,賣方無條件退換貨并承擔所有費用。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
1、以買方實際收貨數量結算;
2、先貨后款;
3、貨到驗收合格,買方收到賣方開具的全額13%增值稅專用發票掛賬付款;
4、付款方式為貨幣或承兌匯票。
六、知識產權
1、賣方應保證所供產品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若出現侵權行為,后果全部由賣方承擔;若因此對買方造成損失的,賣方還應賠償買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如知識產權歸屬單位要求買方停止使用產品,則賣方應在雙方協商的期限內重新發貨,并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及驗收;協商不成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退還已付貨款,并賠償買方的損失。
2、買方自主或聯合其他單位進行設備二次功能開發的,成果歸買方所有。
3、未經買方許可,買方購買的設備規格型號、主要參數等設備信息不能向第三方透漏。
七、違約責任:
1、合同任何一方沒有完全履行或擅自更改本合同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貨,若不能按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買方有權按照合同金額3‰收取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超過30天仍不能交貨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金額10%收取違約金,同時賣方應退還買方已支付的貨款和產生的利息,利息按照銀行當期利率計算,利息期限自買方支付貨款次日起開始計算至賣方退還當日為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賣方應保證所供設備備件質量滿足技術協議約定,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設備驗收。未按期完成驗收的,買方有權采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處理:(1)要求賣方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無條件進行換貨或退貨處理并承擔所有費用,超出期限的,買方有權向賣方收取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2)賣方不愿意進行退換貨處理或者更換貨物達2次仍不能滿足合同及技術協議約定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賣方收取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違約金,同時賣方應退還買方已支付的貨款和產生的利息,利息按照銀行當期利率計算,利息期限自買方支付貨款次日起開始計算至賣方退還當日為止;(3)若賣方因貨物質量或退換貨對買方造成的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時,買方有權按照全額損失向賣方索賠;(4)賣方的供貨質量納入買方供應商評價。
八、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訴訟,訴訟地為買方所在地法院。
九、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有效期為從簽訂之日起到合同履行完畢后為止;
2、合同一式肆份,買方叁份,賣方壹份,該合同經雙方簽字蓋合同章后生效;本合同傳真復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賣方所供產品的包裝、運輸、裝卸、現場服務等各環節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環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攀鋼安全環保規章制度。賣方應為其人員辦理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買方不對賣方人員在設備的安裝、調試期間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承擔任何責任。賣方應對其人員在設備的安裝、調試期間對買方及其員工或者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4、賣方所供的本合同所列設備備件,必須達到正常的使用周期,由于設備備件質量問題未達到正常使用周期的,產生的其它問題和損失由賣方負責。
5、質保期內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發生損壞的,由賣方無條件更換并承擔所有費用。
主管領導: 經辦人: